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879号
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带:余姚市城区南雷南路2号余姚商会大厦南19楼。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晶,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亮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张铁,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向汀,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陆埠悦金五金厂。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经营者:张铁。
被告:黄巍巍,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张生君,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黄美意,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佐科洁具厂。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经营者:李亮佐。
被告:李尧根,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陆友波,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姚金莲,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亮佐、张铁、向汀、余姚市陆埠悦金五金厂、黄巍巍、张生君、黄美意、余姚市佐科洁具厂、李尧根、陆友波、姚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章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钟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