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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69号

胡增光与杨建光、纪桂芬、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增光,杨建光,纪桂芬,杨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胡增光,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杨建光,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纪桂芬,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帆,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增光与被执行人杨建光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增光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杨建光工资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6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