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胡增光,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杨建光,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纪桂芬,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帆,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增光与被执行人杨建光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增光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杨建光工资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6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