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148号
原告:章志南,农民。
被告:王永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南与被告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志南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志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永平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吴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