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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148号

章志南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志南,王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148号

原告:章志南,农民。

被告:王永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南与被告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志南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志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永平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吴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