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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异13号

刘淑红与孙宝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淑红,孙宝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异13号案外人张守朋,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刘淑红,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山东省泰安市,系死者马树坤之妻。被执行人孙宝太,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刘淑红和孙宝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守朋于2016年6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守朋称,执行标的车辆鲁NCV1**不是孙宝太所有,车辆鲁NCV1**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张守朋。2015年12月15日张守朋通过网上“二手车之家”的介绍,在北京盛拓鸿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车主是陈彬,价格2万元,盛拓鸿远公司收取手续费500元。因当时张守朋的身份证丢失,无法办理过户,只能暂时把车辆转到孙宝太名下。车钱2万元和手续费500元都是张守朋亲自交到盛拓鸿远公司的。案外人提供了车辆转让三方协议复印件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罚款单复印件作为证据,请求解除对鲁NCV1**的查封。

本院查明,夏津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2004)夏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孙宝太、张公平赔偿马树坤死亡补偿费52524元,丧葬费1740元,被抚养人马静生活费2160元,交通费555元,计款56979元。

二、被告孙宝太、张公平赔偿马振友死亡补偿费52524元,丧葬费1740元,交通费555元,计款54819元。后因张公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德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刘淑红等于2004年11月4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04)夏法民执字第01-59号民事裁定书将孙宝太名下的鲁NCV1**车辆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鲁NCV1**现登记在孙宝太名下,应按照登记情况判断为孙宝太所有。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案外人张守朋提供的车辆转让三方协议等并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如有异议,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守朋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夏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叶廷利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