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叶大鹏。被执行人陈九斤。被执行人程兰桥。申请执行人叶大鹏与被执行人陈九斤、程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九斤、程兰桥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大鹏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九斤、程兰桥去向不明,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房产、土地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0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卫刚
审判员 梅新军
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