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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周学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学涛,赵喜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喜春,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2016年3月18日周学涛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塔商初字第1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喜春给付货款69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黑2722执12号受理立案。经查,被执行人赵喜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敖东辉

审 判 员  黄文清

代理

审判员  孙文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