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喜春,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2016年3月18日周学涛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塔商初字第1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喜春给付货款69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黑2722执12号受理立案。经查,被执行人赵喜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敖东辉
审 判 员 黄文清
代理
审判员 孙文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