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075号
原告:翁威君。
被告:金益军。
被告:邱玉凤。
原告翁威君与被告金益军、邱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金益军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邱玉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金益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不还,每月按借款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邱玉凤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金益军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邱玉凤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益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翁威君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邱玉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金益军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金益军负担,被告邱玉凤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黄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