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民初1096号

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林斌、黎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斌,黎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096号

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建设路266号东二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黎昕,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宗文、林佳燕,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斌,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黎远飞,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斌、黎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4元(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562元,由原告茂名市中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锋

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

人民陪审员  林 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