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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财保7-2号

袁汉玉与沈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汉玉,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财保7-2号

申请人:袁汉玉。

被

申请人:沈伟,系鄂L118**号自卸货车登记车主。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202财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肇事车辆鄂L号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现被告李建雄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原告袁汉玉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鄂L118**号自卸货车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商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