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财保7-2号
申请人:袁汉玉。
被
申请人:沈伟,系鄂L118**号自卸货车登记车主。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202财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肇事车辆鄂L号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现被告李建雄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原告袁汉玉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鄂L118**号自卸货车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商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