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58号申请人陈斌。被申请人肖建军。被申请人曹红。
申请人陈斌因被申请人肖建军、曹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建军、曹红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肖建军、曹红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