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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财保58号

陈斌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斌,肖建军,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58号申请人陈斌。被申请人肖建军。被申请人曹红。

申请人陈斌因被申请人肖建军、曹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建军、曹红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肖建军、曹红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