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人自报刘某乙,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国斌,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7时许,被害人牟某某夫妇与同租在本市闵行区马桥镇同心村7组45号内的被告人刘某乙因养狗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互殴,被告人刘某乙手持木棍击打被害人牟某某头部及腰部,致被害人牟某某头部外伤。经鉴定,被害人牟某某头部外伤致二处长5cm及3.5cm软组织挫裂创,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刘某甲、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诉称:因被告人刘某乙的殴打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中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均为同一币种)1,212.7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27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15,849.52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1,513.79元,共计30,553.01元。并提供了相关病史材料、医疗费、鉴定费发票、出租车发票以及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人刘某乙表示愿意依法赔偿,但本人在押无赔偿条件。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因被告人刘某乙的殴打行为受伤,已支付医疗费1,212.7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27元,经鉴定其因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6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因而造成经济损失误工费10,80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450元,以上合计14,239.7元。上述事实,有医院病史材料、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上海翼捷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开发区支行的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及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有互殴情节,被害人具有部分过错,对被告人刘某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要求被告人刘某乙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有发票证实,应据实认定;误工费依据其提供收入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及单位证明等证据综合确定;营养费、护理费依据鉴定的期限及相关标准认定;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无法支持。上述损失,因被害人牟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其中20%的经济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一元七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 擘
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
人民陪审员 殷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俞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