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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349号

王广增与王法顺、王俊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广增,王法顺,王俊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349号

原告:王广增,男,汉族,1940年7月11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王法顺,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王俊兰,女,汉族,48岁,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增与被告王法顺、王俊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增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增撤回对被告王法顺、王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广增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海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