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349号
原告:王广增,男,汉族,1940年7月11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王法顺,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王俊兰,女,汉族,48岁,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增与被告王法顺、王俊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增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增撤回对被告王法顺、王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广增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海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