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716号
原告:董树江,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连玉,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祝连梅,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江与被告祝连玉、祝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树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树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董树江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石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