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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716号

董树江与祝连玉、祝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树江,祝连玉,祝连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716号

原告:董树江,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连玉,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祝连梅,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江与被告祝连玉、祝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树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树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董树江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石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