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五里桥东人保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朱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杰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利德都大厦1-3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巧明,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瑞成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杰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苏瑞成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