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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刑更329号

罪犯赵小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329号罪犯赵小飞,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生,湖北省房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小飞犯抢劫罪,判处死缓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赵小飞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1年5月25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七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赵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5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卉

审判员 郑   云

审判员 徐 际 双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雁(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