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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79号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杨雷、高遵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杨雷,高遵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雷,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遵义,男,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810.9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雷的银行存款11510元扣划至法院,被执行人高遵义自行将案款10000元交至法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胶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