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吕学峰被执行人王尚喜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1.2万元,已经履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额为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彦宏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升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