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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318-4号

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杨某某、郭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郭某,杨某某,郭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3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工人,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杨某某、郭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贺某某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贺某某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