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8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俞小英。被执行人冯志华。被执行人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被执行人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华。俞小英与冯志华、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处房地产但因已抵押他人或系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与被执行人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百成
审 判 员 戴松根
代理
审判员 王泽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