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姜兆友,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镇铁西街。被执行人门广华,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勃利镇城西街。本案在执行(2016)黑09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姜兆友与被执行人门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无其他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勃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