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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548号

洪贺山与徐宿黄、徐好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洪贺山,徐宿黄,徐好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548号

原告:洪贺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治友,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雅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宿黄,农民。

被告:徐好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贺山诉被告徐宿黄、徐好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贺山于2016年6月16日以其与被告徐宿黄、徐好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贺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贺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贺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