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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345号

郑德夫与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德夫,李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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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345号

原告:郑德夫。

委托代理人:房超,五莲明辨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夫与被告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德夫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峰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郑德夫撤回对被告李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德夫负担。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臧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