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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婉与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婉,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李婉,女。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婉与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92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9238元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马   华   达执行员 陈   永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