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新一代国际公寓1幢2单元28层13802号。
法定代表人:朱从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庆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49号煤航公寓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生,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庆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45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