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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1657号

李卓球与余明优、太平洋、平安、大众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卓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657号起诉人李卓球。委托代理人李卫军。本院于2016年6月7日收到起诉人李卓球交来的起诉材料,后其委托代理人李卫军于同月17日交来补充材料。起诉称:其儿子李劲辉于2013年8月20日与余明优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劲辉受伤。现李劲辉已死亡,故起诉余明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本院审查认为,李劲辉于2014年8月1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余明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劲辉的诉讼请求。李劲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507号],李劲辉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68号]。另外,李劲辉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其已另案起诉[(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889号]。2015年9月10日李劲辉于江门市中心医院死亡,现李卓球作为李劲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又对相同的当事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卓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玉庆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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