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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180号

潘江龙与厉美杰、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江龙,厉美杰,苏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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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180号

原告:潘江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厉美杰,农民。

被告:苏群,农民。

原告潘江龙为与被告厉美杰、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厉美杰、苏群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

代理

审判员李凌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江龙的委托代理人陈天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美杰、苏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被告厉美杰、苏群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厉美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至同年4月21日止,并约定如逾期不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厉美杰、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江龙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被告厉美杰、苏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金红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