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180号
原告:潘江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厉美杰,农民。
被告:苏群,农民。
原告潘江龙为与被告厉美杰、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厉美杰、苏群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
代理
审判员李凌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江龙的委托代理人陈天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美杰、苏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被告厉美杰、苏群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厉美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至同年4月21日止,并约定如逾期不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厉美杰、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江龙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被告厉美杰、苏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金红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