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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274号

吴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居民。被执行人赵某,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