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5民初651号

胡善唯与潜江市大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善唯,潜江市大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651号原告胡善唯,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江汉油田采油厂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春山,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大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善唯诉被告潜江市大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善唯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善唯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善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29元,由原告胡善唯负担。

审 判 长  陈正东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