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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财保66号

李永健与孟祥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健,孟祥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财保66号

申请人:李永健,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

申请人:孟祥德,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李永健与被申请人孟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孟祥德转移财产,申请人李永健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孟祥德位于高青县兴隆花园2号楼4单元502号房产一处,并由石伟提供的资金及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石伟提供的担保资金2万元,查封石伟提供的担保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孟祥德位于高青县兴隆花园2号楼4单元502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