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执95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丁国全、何仙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丁国全,何仙蓉,陈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被执行人丁国全。被执行人何仙蓉。被执行人何仙蓉。被执行人陈亚军。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丁国全、何仙蓉、张亚群、陈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黄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国全、陈亚军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国全、陈亚军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黄商初字第010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