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克发,男,汉族,住严桥镇。被执行人陈国龙,男,汉族,住严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3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国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2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