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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16号之二

陈克发与陈国龙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克发,陈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克发,男,汉族,住严桥镇。被执行人陈国龙,男,汉族,住严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3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国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2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