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宋仁鹏,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田桂琴,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孙占生,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宋仁鹏、田桂琴与被执行人孙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2016)吉0781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占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宋仁鹏、田桂琴借款人民币56000元;
二、被告于士太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孙占生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欣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