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060号原告王龙旺,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杰,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旺诉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旺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