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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34号之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武汉市依佳丽人服装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武汉市依佳丽人服装厂,吴天佑,吴玉珍,吴旭,万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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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大道3号一冶��技大楼一层。负责人黄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生林,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依佳丽人服装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叶店商贸市场二楼。投资人吴旭,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天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吴玉珍,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吴旭,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依佳丽人服装厂厂长,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万丽萍,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依佳丽人服装厂、吴天佑、吴玉珍、吴旭、万丽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416,719.96元、截止2015年9月6日的利息12,239.22元(每月20日为结息日)及自2015年9月7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4,13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38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依佳丽人服装厂、吴天佑、吴玉珍、吴旭、万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天���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15-1号(第一层)C幢1层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04074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辉

审判员  王武辉

审判员  梅祥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