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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7号

关明义与韩在立买卖合同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7号关明义,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市。韩在立,男,回族,住所地九台市。关明义与韩在立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在立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韩在立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人民币2.70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