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444号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玉琦,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齐绪斌,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0元,由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