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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562号

胶南市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兆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胶南市泰华商贸有限公司,王兆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苹,胶南市泰华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兆龙,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南市泰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兆龙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