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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83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徐少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徐少廷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8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徐少廷,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徐少延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西民商初字第1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少延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徐少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10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周光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