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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字152号

陆永军与白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永军,白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字152号申请执行人陆永军被执行人白伏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永军与被执行人白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字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闫西京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