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2执3号

周宗国申请执行盐边县钰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宗国,盐边县钰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周宗国,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钰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法定代表人郑洪军,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宗国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盐边县钰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梓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