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1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龙振,男,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蒋斌,山东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楠,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陈惠莲,女,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系李小楠之母。再审申请人谭龙振因与被申请人李小楠、陈惠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一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龙振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就涉案房产的转让达成初步协议后,谭龙振向李小楠支付了定金,双方之间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后陈惠莲告知谭龙振,涉案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产证书所记载的面积存在差异,谭龙振表示面积弄错,可以取消合同,并向陈惠莲告知了其银行账户等信息,亦实际收取了对方返还的定金,以上行为应视为双方已就解除房屋买卖意向及退还定金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完毕,定金合同已经解除。定金返还后,双方的协商过程与之前的定金合同并无关联。谭龙振主张应由李小楠双倍返还定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谭龙振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均无不当。综上,谭龙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谭龙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毅斌
代理
审判员 秦光启
代理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