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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107号

苗会萍与卜国平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会萍,卜国平,时多光,杨平娃,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苗会萍。

被执行人:卜国平。

被执行人:时多光。

被执行人:杨平娃。

被执行人: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苗会萍与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时多光,卜国平,杨平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凤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289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389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6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卜国平在西安浦发银行的存款用于案件执行。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2389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