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502号
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为民、张华洗,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青玲。
被告:高安市仁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守龙。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玲、高安市仁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