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232号原告杭州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国。委托代理人赵文彬,杭州市青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