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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272号

王铁桥、王站春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铁桥,王站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王铁桥。

申请执行人:王站春。

被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铁桥、王站春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桂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王 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