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任某甲,女,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甲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胶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为申请执行人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胶执字第1822号执行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中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