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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822号

李某某、任某某与任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任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任某甲,女,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甲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胶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为申请执行人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胶执字第1822号执行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中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