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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567号

田长江与曹素梅、曹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长江,曹素梅,曹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567号原告田长江,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素梅,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曹体军,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江与被告曹素梅、曹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长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长江撤回对被告曹素梅、曹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田长江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让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