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567号原告田长江,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素梅,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曹体军,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江与被告曹素梅、曹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长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长江撤回对被告曹素梅、曹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田长江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让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