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31号申请人李志孝,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新仓,男,汉族。申请人李志孝与被执行人魏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白水民初00728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居住地也未找见被执行人,申请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给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程序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31号终结执行,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景军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