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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31号

李志孝与魏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孝,魏新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31号申请人李志孝,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新仓,男,汉族。申请人李志孝与被执行人魏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白水民初00728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居住地也未找见被执行人,申请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给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程序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31号终结执行,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景军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