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烟台石油机械公司退休人员。被执行人黄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