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574号原告周XX。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民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