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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574号

周立民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XX,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574号原告周XX。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民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